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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顾书亮 李为民)为了掌握基金会接收捐赠情况,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规范救灾捐赠活动,5月26日,陕西省民政厅向省内各基金会下发了规范基金会救灾捐赠款物管理通知,其中四项举措确保捐赠款物有效用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
举措规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非公募基金会和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向捐赠者出具收据,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人负责,建立公示制度,严禁克扣挪用;除定向捐赠的款物外,已接收到的捐款应及时全额上缴省救灾募捐办公室,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接收到的捐赠物资应妥善保存,专人管理,并报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备案,由省民政厅统一调配救灾,不得自行处置;各有关基金会应将5月12日以来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情况、上缴、拨付情况,于5月30日前,报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自6月2日起,实行日报制度。
省救灾募捐办公室账号:3700021309024903702;开户行:工行东新街分理处(新城)0102053;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解放路177号钻石国际商务中心11层1123室(东七路西口、火车站广场南100米);联系电话:029-85768335,029-85768336;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29-87287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