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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改革规范城市住宅小区
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模式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全省范围内大部分居民住宅均为住宅小区模式,而住宅小区供电大多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高额电价和高额电力设施运行维护成本造成居民生活负担过重,是反映强烈、意见集中、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建议我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改革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模式,使住宅小区业主能用上每千瓦时0.4983元的电,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
一、我省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现状
1.“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目前我省大部分住宅小区为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自主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权自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2.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220伏低压供电抄表到户价格,每千瓦时0.4983元。目前我省大部分住宅小区为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业主必须在物业处购买电,且均要支付0.6元以上的高额电费,超出国家规定价格20%以上,有的小区电费居然高于1元,超出国家规定价格100%以上。
3.早在2002年9月,陕西省物价局发出的陕价管发[2002] 120号文件《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对已建成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电力部门要按国家计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尽快达到一户一表;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建设部门应要求开发商在开工前,先与电力部门签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抄表到户和电费负担不合理的现象。”9年来,建设部门没有监督开发商在开工前与电力部门签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根本没有新建的居民小区实现了电力部门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电力部门也没有对已建成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进行改造。
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还规定“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其公共电力设施发生的电能损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第8号令)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需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原则,应由小区各业主承担。据此,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包括小区未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当月发生的公共照明用电量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加上各物业公司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不超过5%的线损率计算出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电量),应按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合理分摊给各业主。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按每千瓦时0.49元计算。各物业公司每月应当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及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接受各业主的监督。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当月各业主用电量之和×100%,各户分摊电量=各业主当月用电量×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目前小区物业代收电费均以每度电加价的形式收取,并未向业主公示每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并未依据文件中的公式计算出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没有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价部门也忽视了对小区电费加价问题的监督检查。
二、城市住宅小区专变供电弊病
1.开发商为节约成本,安装不符合供电需求的变压器,如某小区本来变电容量需要900千伏安,但小区变压器容量却只有500千伏安,“小马拉大车”容易造成停电。
2.物业公司售电从中渔利。物业公司并未依据公式计算出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仅以提高电价的形式收取电费,赚取电费差价。
3.卖电专权已成物业制约业主的一个手段。如果业主因为一些服务问题和物业产生纠纷拒绝缴纳某项费用时,一些物业往往会以不给供电为由强迫业主。
4.“公变”用户无需承担额外费用,“专变”用户还需承担专用变压器损耗和线路损耗的电费。
5.“专变”用户还需承担高额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专变的线路变压器不归供电局维护管理,出现问题要由用户自己出钱维修,而公变的线路变压器由供电局负责维护管理,不仅用电有保障,而且不担心要出维修费。
6.“专变”电力设备出现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维修。对于抄表到户的小区,如果出现停电等故障,接到反映后供电部门直接上门抢修;但对于在物业公司买电的小区,出现电力故障后,首先需要区分是物业所属的线路故障还是供电局所属的主网故障,如果是物业所属范围而物业又无力抢修,需要签合同付款请供电局抢修,这样可能会延缓供电恢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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