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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我省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本网讯 为帮助地震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近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积极行动,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通知要求,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措施和扶持政策。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积极给予贷款扶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小额担保贷款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处理。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要指定专人帮扶,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就业现状,我省还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大了对地震灾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因地震受灾的失业人员提出小额贷款申请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及时受理审批,尽快予以办理。对灾区已取得小额贷款的人员,因修复地震灾害损毁的经营设施、设备提出新增贷款申请的,可给予不超过原贷款额度的新增贷款,新增贷款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因地震灾害造成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借款人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并经社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再向财政部门提出确认坏账申请,由财政部门及时予以核销,逐级上报备案。
二是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对汉中、宝鸡等市的重灾县(区)受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放宽5年,即从男50岁、女40岁下延至男45岁、女35岁,使灾区更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是提高部分补贴标准。对重灾县(区)内符合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受灾人员,其所享受的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可在当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
省财政下达第一批就业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了汉中、宝鸡两市因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因素,对汉中、宝鸡的资金分配分别在原有基础上调增10%和8%。
(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