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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召开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于2008年10月30日上午9:00时(星期四)召开《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公布在陕西省人大网[www.sxrd.gov.cn]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网[www.shaanxi.gov.cn])的内容决定就下列事项进行听证:
1、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暖气费用是受全体业主委托,还是受供水、供电、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的委托?
2、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交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并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是否合理可行?
3、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收取业主的房屋装饰装修保证金?
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如广告、出租等),所得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是否合理?
5、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场地、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是否属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其所得收益是否也应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二、听证陈述人的范围
1、凡在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且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公民。
2、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3、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
三、听证会的报名
(1)要求作为陈述人、旁听人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产权证和单位证明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报名。
(2)报名时须提交对听证事项的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并提供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3)报名截止时间 2008年10月20日。报名地址:西安市南关正街109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楼1109室或者1106室。
四、 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1.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证陈述人。
2.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凭书面通知参加听证会。
联系电话:029—87890679 87896275
传真:029—87896275
联系人:姜敏、吴向辉、韩涛、田震。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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