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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发展新形势下的协商民主
努力提高人民政协履职水平
宝鸡市陈仓区政协主席 葛德生
中 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在我国,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与选举、投票相并列的重要民主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和正在显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成为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重要动力。积极探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挥多党合作优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开展协商民主的首要课题。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协商民主的本质所在。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指出的“中 国共 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政治优势。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实现我国政党关系长期和谐,根本在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此,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要促进多党派团结合作,既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又要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使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相互促进,更好地统一于多党合作、共创伟业的历史进程中。具体来说,就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作用,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以海纳百川的广阔胸怀,求同存异,体谅包容,进一步搞好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积极支持他们在人民政协参与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的协商讨论,履行自身职能,不断巩固和壮大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团结各界群众,扩大协商范围,是开展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团结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各个方面,对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具有重要作用。要按照中 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着眼于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最大限度地把新的社会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要充分运用界别讨论、界别发言、界别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反映各界别群众的意见建议、愿望要求,维护社会各个方面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政协有关界别同党政有关部门之间、各个不同界别之间的协商交流,通过界别渠道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各界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加深理解,扩大共识,促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团结和谐,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要研究建立健全政协界别活动的组织机制、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界别的联系机制、政协机关为界别活动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努力将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来。
立足服务,搭建协商平台,是开展协商民主的必要条件。
协商民主有无成效以及成效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和政协机关的服务水平。要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委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协商积极性和协商能力。要根据不同时期党政工作重点,利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党政领导向政协委员通报情况,让委员多知情,知实情,为他们更好地参与政治协商、献计出力创造条件。政协机关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善于将工作的过程变成学习和提高的过程,不断更新知识,开阔视野,在探求未知的过程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要立足于为委员服务、为基层服务,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坐而论道。要按照“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政协机关的亲和力、吸引力,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与政治协商提供良好的场所和平台,使政协机关成为真正的“委员之家”。
健全机制,完善协商程序,是开展协商民主的重要保证。
中 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与此同时,《意见》还从健全机制出发,科学地规范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程序,从根本上避免了协商民主的随意性、盲目性,使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真正成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
协商民主的要旨是决策前的协商,只有协商于决策之前,协商民主才不致流于形式,从而发挥应有作用;只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加强协商,才能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正和完善决策。坚持并切实贯彻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对于搞好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意见》规定,由同级党委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党委既是协商对象,也是协商主体。应当说,这非但不是对人民政协协商职能的削弱,反而是对它的凸显和强化。因此,要始终坚持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及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并经常与政府保持沟通和联系,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使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掌握政协工作的情况和动态;要按照党委的总体部署安排工作,善于把握工作重心,在确定目标时搞好协同,在宏观决策中搞好协商,在议事过程中搞好协调,在协调中形成共识,在协调中联合共动,在协调中督促落实,使协商民主更加经常有序,更加生动活泼,更加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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