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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我在德国旅行,4日上午,忽然发现那里下了半旗,赶忙打听缘由,原来是前一天一列高速列车在汉堡出轨,导致一百名乘客遇难,故而全国下半旗致哀。
平民罹难居然也可以享受全国下半旗的礼遇,这让我感到意外。回国后和一位当律师的朋友言及此事,蒙他垂教,才知道其实我们国家也有须如此行事的法规。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第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正是根据这样的法律规定,2000年9月,当乌鲁木齐发生严重爆炸事故,致使6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时,当2004年11月铜川陈家山发生特大矿难,导致166名矿工罹难时,我曾两次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呼吁为这些不幸遇难的同胞下半旗致哀。但遗憾的是,我的呼吁没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响应。这一次,汶川地震使得数以万计的同胞失去生命,在我看来,如此惨重的生命损失,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的规定,因此,我在这里沉痛而庄严地呼吁:请为汶川地震死难同胞下半旗。
据我理解,下半旗之举,其实就是一种由中央政府以全体国民的名义举行的哀悼仪式,对去世的国内外政要是这样,对罹难的平民百姓也是这样。而针对后一种对象的下半旗,尤其能让人感受到这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感受到一个民主国家中人所应有的尊严,从而激发起广大国民对自己祖国的热爱之情,坚定他们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全力奉献的决心。这一次,数以万计的同胞在骤然而至的地震中不幸罹难,其中不少人在失去生命以前,还曾经蒙受了巨大的痛苦,让我们这些活着的人想起他们就心里难过。温家宝总理在地震现场向遇难者的遗体三鞠躬,某地(好像是长沙)小学生为追思死者在夜晚点燃蜡烛,所表达的就都是这种沉痛的心情。面对这样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下半旗,由中央政府以全体国民的名义的哀悼死难者,难道不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吗?
让死者的灵魂得以安息,让活者的哀思有所寄托——我呼吁,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为汶川地震死难同胞下半旗。
(商子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