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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空壳村”基本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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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付启梦 发布时间:2022-11-29 07:58:48

  11月28日,陕西省政府官网发布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占比2025年降至30%以下


  力争到2023年底,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空壳村”(行政村范围内集体经营性收益合计≤0元)基本清除;到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0元<行政村范围内集体经营性收益合计<5万元)占比降至30%以下,逐步建立组织运行规范化、资产监管信息化、经营管理市场化、收益分配份额化、产权流转顺畅化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农带农和盈利能力明显提升,不断实现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有序推动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有序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稳妥处理行政村撤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续问题,稳慎探索无资源性资产、无经营性资产且无法正常履职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协商和县乡审核有序加入新成立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借村庄撤并之机违法违规合并、平调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撤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政经分离”试点,探索构建村级党组织领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自治组织职能相对独立、功能相互支撑的乡村治理体系。


  巩固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督促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尽快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享受产业项目、金融服务、行政审批等政策规定,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进一步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落实涉税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重点扶持对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各类扶持项目;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利用集体经济奖补资金、衔接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县域经济重要产业、重大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平等合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打造成优质要素下乡和产业链下移的承接载体、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依托。


  引导推动联合发展。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连、产业相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自主开展合作经营,支持乡镇政府统筹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等,支持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筹联合作用,推动集中集约投资,抱团联合发展。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联合组建混合所有制经营主体,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建立“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帮扶机制,夯实“国企合力团”和“万企兴万村”企业帮扶责任,加大苏陕协作帮扶力度,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物业、股权、服务经济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农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盘活土地资源。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升级改造旧村部、老校舍、废弃厂房等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商铺门面、加工仓储物流设施设备、车库泊位、专业市场、酒店公寓等工商业项目,投资建设畜牧水产养殖场、日光温室、农产品加工冷藏储运等农业生产经营设施,发展物业经济。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乡村旅游、光伏发电等重大产业项目,鼓励将政府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配股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股权经济。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托管、土地流转、电商服务、劳务服务、信用合作等经营服务和养老托幼、婚丧嫁娶、环卫保洁等公益服务,承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发展服务经济。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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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