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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29条措施扶持养老托育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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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婧 发布时间:2022-11-19 18:07:22

  《陕西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涉及房租、税费减免,社保、金融支持等29条措施,19个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全力促进全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一)房租减免措施


  免租期从8月29日至年底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免除租金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底,已按照其他有关政策在前期完成租金减免的继续减免租金至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市(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


  2.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


  3.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建设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


  (二)税费减免措施


  50%税额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4.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5.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6.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7.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其中,托育服务机构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


  8.优先保障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需求。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签订交费协议,约定交费期限,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减轻疫情对养老托育机构的影响。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9.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0.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1.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降低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


  12.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秦信融”平台)等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入驻“秦信融”平台,为其提供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智能撮合、金融产品查询、金融政策查询、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等服务,帮助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找政策、找服务、找人才、找资金等,降低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


  13.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依托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不动产、收费权等发放抵质押贷款。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主动跟进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督促各银行机构按要求对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14.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15.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针对2022年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雇主责任等相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保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


  17.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18.加大债券宣传和培训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偿债能力,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建立疫情期间临时性运营补贴制度


  19.各市(区)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20.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纳入重点场所管控,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21.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各市(区)可给予适当支持。


  22.鼓励各市(区)建立疫情期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临时性运营补贴制度。根据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


  23.积极争取养老托育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和公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24.建立心理服务、心理援助、科普宣传网络等平台。各市(区)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25.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建立助餐服务补贴制度,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


  26.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27.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开发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积极拓展线上服务。


  28.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养老托育相关专业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2023至2025年培训6万名养老护理员。


  29.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各类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华商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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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宸宇